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33號
債 權 人 趙伊莉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
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
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
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
務,無該項明示時,連帶債務之成立,以
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
民法第272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與其簽訂裝修工程
契約,未按期施工,工程延宕至今仍未完工,造成債權人嚴
重損失,以返還工程款新臺幣貳佰萬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
等發支付命令。
惟債務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主營業所在高雄
市大寮區,此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
稽,
非屬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
,應予駁回。另
聲請人請求法定
代理人黃博榮、締約代表人
郭祐妡
連帶給付之部分,依債權人所附之室內裝修工程契約
所示,立約人為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黃博榮、郭祐妡僅為該
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及締約代表人,債權人復未說明請求債務
人黃博榮、郭祐妡連帶給付
系爭工程款有何法律上依據,經
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請求請求200萬元之依據為何、釋明對債務人黃博榮、
郭祐妡與喬喬設計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該裁定於107
年12月13日送達債權人,
迄今逾期未據補正,依前開規定,
自應認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