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
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素貞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王政輝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公司
法定代理人及
送達代收人正確姓名為何?(蓋
依貴公司
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列載為呂素「貞」,
惟具狀人法
定代理人之印文為呂素「」)
二、請提出
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確認債務人王政輝之正確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其之最
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蓋依所附之本票影本
所載,末三碼似為26
4。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