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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41號 債 權 人 羅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素貞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王政輝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貴公司法定代理人送達代收人正確姓名為何?(蓋   依貴公司聲請狀法定代理人列載為呂素「貞」,具狀人法   定代理人之印文為呂素「」) 二、請提出系爭本票原本到院。 三、請確認債務人王政輝之正確身分證字號為何,並提出其之最   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蓋依所附之本票影本所載,末三碼似為26   4。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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