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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7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766號 債 權 人 陳怡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 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除借款新臺幣(下同) 1,429,997 元外,請提出請求894,79   5 元【計算式:2,324,792-1,429,997=894,795 】之計算式   ,及相關文件(如任職證明、薪資單、加班時數紀錄…)。 二、請確認借款1,429,997 元之借款人為何人?(依台端提出之   帳務開頭為金典,並提出相關文件) 三、請求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連帶給付之依據。 四、債務人慶榮景觀有限公司、台灣精農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漢   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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