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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59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0號 債 權 人 古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民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菱菱非簡   森風)。 二、請求保留款新臺幣25,206元部分,該保固期係於108 年10月   間始屆至,貴公司現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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