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5990號
債 權 人 古川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慶民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王菱菱
非簡
森風)。
二、請求保留款新臺幣25,206元部分,該保固期係於108 年10月
間始屆至,貴公司現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恆崗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