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按非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
司分別給付,應各繳納
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合計1,000元
,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請釋明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確切金額為何?(貴公司
請求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係包含統一發票買受人「
大八有限公司」之金額在內)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