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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0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訟程序採定額徵收標準,係以   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之標的核計徵收聲請費。   本件聲請人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   司分別給付,應各繳納非訟程序之聲請費500,合計1,000元   ,聲請人聲請時僅繳納500,應補納500。) 二、請釋明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確切金額為何?(貴公司   請求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之金額係包含統一發票買受人「   大八有限公司」之金額在內) 三、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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