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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002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16002號 債 權 人 鼎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枝 債 務 人 大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債 務 人 潮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輝義 一、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佰捌拾柒   萬玖仟貳佰肆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萬零參   佰陸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   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   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經查,依債權人提出之發   票所載,其中新臺幣1,126,822 元買受人為大八股份有限公   司,債權人就該部分金額請求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給付   ,與發票所載之買受人不符,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