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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 權 人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獲利均分之約定條款,或貴公司出資比例。 二、請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1月損益報告表。 三、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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