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 權 人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
分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獲利均分之約定條款,或貴公司出資比例。
二、請提出自民國106年4月至107年11月損益報告表。
三、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