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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 權 人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其投資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 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未依約給付獲利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債權 人未提出民國106 年4 月至107 年11月之損益報告表以釋明 可獲分紅之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2月22日 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7 年12月26日民事陳報狀仍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