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69號
債 權 人 文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周倩玉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
分公司發
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
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其投資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
詎
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未依約給付獲利為由,聲
請對債務人松詠有限公司灣內站分公司發支付命令。
惟債權
人未提出民國106 年4 月至107 年11月之損益報告表以釋明
可獲分紅之金額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8日裁定命
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7 年12月22日
送達債權人,債權人107 年12月26日民事
陳報狀仍未補正,
依前開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