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
債 權 人 富豪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愷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及債務人愷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
代理人
為何人?
二、請釋明自民國107年9月1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
存證信
函所載,於收函後三日內支付,則債務人於107年12月4日簽
收,應自107年12月8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愷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