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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29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291號 債 權 人 富豪機電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愷通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及債務人愷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 二、請釋明自民國107年9月18日起計算利息之依據?(依存證信   函所載,於收函後三日內支付,則債務人於107年12月4日簽   收,應自107年12月8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愷通國際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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