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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39號 債 權 人 美晟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奕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莉婷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債務人陳莉婷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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