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債 權 人 秉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黃月雲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
所載,李國銘自民國107 年8 月9
日起當然解任,請釋明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