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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債 權 人 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月雲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依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所載,李國銘自民國107 年8 月9 日起當然解任,請釋明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為何人?並提出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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