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債 權 人 秉成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江黃月雲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所列載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李國銘,業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當然解任,有債務人
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
可稽
,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萬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於107 年12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