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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165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6524號 債 權 人 秉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黃月雲 上列債權人聲請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所列載債務人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 理人李國銘,業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當然解任,有債務人 萬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及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附卷可稽 ,經本院於107 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債務人萬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該裁定於107 年12 月27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未補正,依前開規定,債權人 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