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佳璋
人
債 務 人 劉冠龍
債 務 人 劉思宏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伍萬伍仟柒
佰參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壹萬零伍佰柒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②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柒佰參拾玖萬
參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