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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4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20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李玲玲 債 務 人 象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佳璋 人 債 務 人 劉冠龍 債 務 人 劉思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陸佰捌拾伍萬伍仟柒   佰參拾貳元,及其中①新臺幣貳仟柒佰柒拾壹萬零伍佰柒拾   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一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二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②新臺幣貳仟壹佰柒拾伍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   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③新臺幣柒佰參拾玖萬   參仟參佰伍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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