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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2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   人姓名及住所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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