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086號
債 權 人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松季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債務人京冠廣告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按
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
人姓名及
住所或
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書狀內宜記載當事人、
『法定代理人』或
訴訟代理人之性別、出生年月日、職業、
國民身分證號碼、營利事業統一編號、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
辨別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
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