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69號
債 權 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翼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益昇即東隆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
系爭支票18紙及其
退票理由單到院。
二、債務人李益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東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