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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4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翼宗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榮昌即易大利粉業食品行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退票理由影本。(票據法第   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   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   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 四、債務人易大利粉業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榮   昌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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