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470號
債 權 人 泰成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翼宗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李榮昌即易大利粉業食品行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號之
退票理由影本。(票據法第
144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而不獲付
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行為提示
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二、請釋明請求利息之年利率為何?
三、請確認利息起算日是否有誤?(依票據法第133條前段規定
,僅得請求自為提示付款日即「退票日」起之利息。)
四、債務人易大利粉業食品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榮
昌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