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駿麟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9月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1065340281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
民事庭陳
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
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支票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8,500元是否請求利
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其
退票理由單影本。(
票據法第144條
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
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
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