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3號 債 權 人 威金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國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駿麟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6年9月8日高市府經商公字   第1065340281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   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算,   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全體   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並附   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   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三、債務人駿麟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請釋明支票票號0000000號,面額新台幣8,500元是否請求利   息?如是,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提出其退票理由單影本。(   票據法第14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規定,支票經向付款人提示   而不獲付款,為行使追索權之前提要件。是支票須向付款銀   行為提示後未獲付款(以退票理由單為證)始得行使追索權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