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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曉瑩即大鯨商行、李志成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鯨商行」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大鯨商行』,   並列『法定代理人:陳曉瑩』,或釋明逕列債務人陳曉瑩即   大鯨商行、李志成之依據為何?(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   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   其責任。則須待大鯨商行無法清償時,貴公司始能向合夥人   請求) 二、債務人李志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鯨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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