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債 權 人 合陞水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志鵬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曉瑩即大鯨商行、李志成間請求
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大鯨商行」為合夥組織,請更正債務人為『大鯨商行』,
並列『
法定代理人:陳曉瑩』,或釋明逕列債務人陳曉瑩即
大鯨商行、李志成之依據為何?(
民法第681條規定,合夥財
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
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
其責任。則須待大鯨商行無法清償時,貴公司始能向合夥人
請求)
二、債務人李志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大鯨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
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