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債 權 人 作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湘岳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53,848元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自105年4月30日起請求利息是否有誤。(依
存證信函
所載:「…於文到七日內支付」,則債務人應於
期間屆滿之
翌日即105年12月30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