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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27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2741號 債 權 人 作太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湘岳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新台幣153,848元之證明文件。 二、請釋明自105年4月30日起請求利息是否有誤。(依存證信函   所載:「…於文到七日內支付」,則債務人應於期間屆滿之   翌日即105年12月30日始負遲延責任) 三、債務人合欽鐵工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   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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