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債 權 人 晏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孫天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陳烽文(原名:陳鴻文)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貴公司所提之出貨單,以如下表格
臚列債務人應付各
筆款項之日期及金額,並確認請求總金額587,603元是否與
表格金額加總一致。
如:
┌───────┬────┐
│日 期 │金額 │
├───────┼────┤
│99年12月23日 │23,670元│
├───────┼────┤
│99年12月29日 │16,625元│
├───────┼────┤
│ │ │
└───────┴────┘
二、出貨單編號007732,金額47,250元、編號007733,金額57,5
60元之廠商名稱為黃木春,請釋明此兩筆金額對債務人陳烽
文(原名:陳鴻文)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釋明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有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務人陳烽文(原名:陳鴻文)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