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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債 權 人 晏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烽文(原名:陳鴻文)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依據貴公司所提之出貨單,以如下表格臚列債務人應付各   筆款項之日期及金額,並確認請求總金額587,603元是否與   表格金額加總一致。   如:   ┌───────┬────┐   │日  期    │金額  │   ├───────┼────┤   │99年12月23日 │23,670元│   ├───────┼────┤   │99年12月29日 │16,625元│   ├───────┼────┤   │       │    │   └───────┴────┘ 二、出貨單編號007732,金額47,250元、編號007733,金額57,5   60元之廠商名稱為黃木春,請釋明此兩筆金額對債務人陳烽   文(原名:陳鴻文)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請釋明自民國107年3月16日起請求利息之依據。(給付有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   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   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   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   ,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務人陳烽文(原名:陳鴻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   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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