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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1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106號 債 權 人 晏麟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天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烽文(原名:陳鴻文)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至第511 條 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 之,同法第509 條第1 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核,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烽文(原名: 陳鴻文)發支 付命令,債務人戶籍係設於高雄巿鳥松區戶政事務所,此有 戶籍資料附卷可稽,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 上開法條規定, 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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