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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誠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宏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評源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7   年1月9日』起算? 二、債務人黃評源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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