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61號
債 權 人 誠展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宏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評源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確認利息起算日係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或『民國107
年1月9日』起算?
二、債務人黃評源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富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
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