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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債 權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麗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黃麗達,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載戶名為「淐毅企業有限公司」,請陳報本件   之債務人究為何? 三、承上,倘債務人為「淐毅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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