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債 權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麗達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本件聲請狀所載之債務人為黃麗達,
惟台端所提出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載戶名為「淐毅企業有限公司」,請陳報本件
之債務人究為何?
三、承上,倘債務人為「淐毅企業有限公司」,請具狀更正債務
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