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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3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3792號 債 權 人 豐東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奕杏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麗達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 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 ,逾期不為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經 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然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4月10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 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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