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就
系爭債權請求債務人黃俊隆給付之依據為何?(蓋
依所附之系統保全服務
定型化契約所載,立契約書者為韓館
仁川,
而非債務人)
二、陳報債務人黃俊隆之真正
住所或
居所,併提出其最新之
戶籍
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