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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印文之聲請狀正本。 二、依貴公司之陳報狀所載,無法判定首航餐飲企業行即為立約   人韓館仁川,倘有更名,應提出商工登記資料,並具狀更正   債務人為「○○○(負責人姓名)即航餐飲企業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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