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首航餐飲企業行與韓館仁川為同一主體(依貴公司提
出之契約
所載,契約
相對人為韓館仁川
非首航餐飲企業行)
二、承上,如韓館仁川未經商業登記,請以「黃俊仁」為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