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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0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029號 債 權 人 警民連線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芠杰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黃俊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首航餐飲企業行與韓館仁川為同一主體(依貴公司提   出之契約所載,契約相對人為韓館仁川首航餐飲企業行) 二、承上,如韓館仁川未經商業登記,請以「黃俊仁」為債務人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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