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美圓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
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銷,請提出已向管轄法
院
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
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撤銷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三、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撤銷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