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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5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4599號 債 權 人 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業已撤銷,請提出已向管轄法   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   聲請清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   ,應以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   名)。並附其撤銷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   會議事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   參辦。 三、債務人華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撤銷前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彩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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