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
債 權 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威震
債 務 人 高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洋
債 務 人 王政成
一、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貳
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王政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
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
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
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