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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490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4904號 債 權 人 辳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震 債 務 人 高盛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景洋 債 務 人 王政成 一、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貳   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務人王政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柒拾捌萬貳仟捌佰肆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上開第一、二項所命給付,如其中有任一債務人為給付時,   其他債務人於給付之範圍內,免除給付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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