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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4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471號 債 權 人 侑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賢嫈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鑫磊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蓋有貴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 三、債務人鑫磊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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