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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58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債 權 人 大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善迪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周佩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兩造間租用通訊設備契約。 二、債務人周佩儀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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