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5883號
債 權 人 大晏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莊善迪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周佩儀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兩造間租用通訊設備契約。
二、債務人周佩儀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