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立意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
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計算式,並敘明各細項金額請求之依據。
二、債務人立意有限公司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
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