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立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立意有限公司積欠保全服務費及相關
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0,16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
惟未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送達
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
稽,
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