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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13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6133號 債 權 人 中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立意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 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 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立意有限公司積欠保全服務費及相關 費用,總計新臺幣(下同)20,160元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惟未敘明請求金額之計算式及依據,經本院於民 國107年5月30日裁定命其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月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稽,迄今逾期仍未據補正,其聲請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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