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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易竑環   保有限公司」,則請求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給付之依據   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債務人確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請查明法定代理人   有無錯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及   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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