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瀚仁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所提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為「易竑環
保有限公司」,則請求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給付之依據
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債務人之姓名,併提出其最新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承上,倘債務人確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請查明法定代理人
有無錯誤,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並請釋明請求之依據及
提出相關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