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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瀚仁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二、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主張持有債務人為支付貨款所簽發之支票三紙,詎經提示竟 遭退票,應給付其新台幣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等語。惟 依債權人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均係第三 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而非本件債務人,難認債權人與歆澄環 保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釋明 請求之依據,惟債權人收受後僅提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仍未釋明請求 之依據,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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