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400號
債 權 人 恆又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瀚仁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有
明文。而所謂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係
指依其聲請之意旨本身在
法律上無理由,或與所附證物不符
。
二、
經查,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
主張
持有債務人為支付貨款所簽發之支票三紙,
詎經提示竟
遭
退票,應給付其新台幣3,000,000元本金及利息等語。
惟
依債權人提出
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所示,發票人均係
第三
人易竑環保有限公司
而非本件債務人,
難認債權人與歆澄環
保有限公司間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釋明
請求之依據,惟債權人收受後僅提出歆澄環保有限公司之公
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
戶籍謄本,仍未釋明請求
之依據,
揆諸前開說明,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