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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1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80號 債 權 人 鴻一報關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二、依貴公司提出之掛號函件執據二件共43*2﹦86元,則請求郵   局存證信函相關費用206元之依據為何? 三、請求無單據之追討雜支費174元之依據為何? 四、請提出請求利息計算式,又請求利息3,000 元再請求年息5   %之依據為何?(按民法第207 條規定,利息不得滾入原本   再生利息。) 五、債務人品昌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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