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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振睿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正確名稱為何?(聲請狀所載為『郁翔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惟公司章印文為『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三、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四、請提出請求台幣645,216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吳振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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