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34號
債 權 人 郁翔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振睿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正確名稱為何?(
聲請狀所載為『郁翔通運股
份有限公司』,
惟公司章印文為『郁翔通運有限公司』)
三、請釋明貴公司之法定
代理人為何人?
四、請提出請求台幣645,216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五、債務人吳振睿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