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展固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所載,
第三人張志吉於106 年度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45,95
6 元,平均月薪為28,830元,則三分之一為9,610 元,貴公
司依10,218元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依9,610 元計算,貴
公司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債務人展固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