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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69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697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展固油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貴公司提出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第三人張志吉於106 年度薪資所得為新臺幣(下同)345,95   6 元,平均月薪為28,830元,則三分之一為9,610 元,貴公   司依10,218元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依9,610 元計算,貴   公司得請求之金額為何? 二、債務人展固油漆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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