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文賢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間請
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
本件債務人究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群鑫
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及楊江林?
二、承上,倘楊江林亦為本件債務人,請併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資料。(依貴公司所提之票據明細查詢,客戶名
稱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僅為
法定代理人
)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5,324,000元之依據,倘係兌現經
退票,請
提出
系爭之票及退票理由單
正本到院。
四、債務人楊江林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