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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間請 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本件債務人究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抑或群鑫   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及楊江林? 二、承上,倘楊江林亦為本件債務人,請併釋明對其請求之依據   並提出相關資料。(依貴公司所提之票據明細查詢,客戶名   稱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僅為法定代理人   ) 三、請釋明請求金額5,324,000元之依據,倘係兌現經退票,請   提出系爭之票及退票理由單正本到院。 四、債務人楊江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五、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   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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