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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038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7038號 債 權 人 鼎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文賢 債 務 人 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江林 債 務 人 楊江林 一、債務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仟參佰貳拾肆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本件債權人以積欠借款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群   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楊江林發支付命令,提出讓渡   證書、票據查詢單為證,為依該讓渡證書所載,立讓渡書人   係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票據查詢單之客戶名稱亦   為群鑫廢棄物回收企業有限公司,難認債務人楊江林與債權   人間有本件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裁定命限期補正對債務人   楊江林請求之依據並提出相關資料,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6   月29日送達債權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仍未   據補正,是其對債務人楊江林之聲請於法未洽,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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