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18號
債 權 人 百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春暉
上列
債權人聲請對
債務人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壯升材鋼鋁工程
行發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
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
被告時,
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
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
本件經核,債務人壯升材建設有限公司、壯升材鋼鋁工程行
均設於高雄市苓雅區,此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
細)及商業登記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在卷
可稽,
非屬本院
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該債務人等發支付
命令,違背
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
適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
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