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743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7432號 債 權 人 郭朝勝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杜春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如台端欲更正債權人為佺美電腦有限公司,請補正「債權人   :佺美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簡惠玲」,並蓋有公司   大小章之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