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債 權 人 林文生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106年12月新台幣11,570元、107年1月新台幣920元之統
一發票影本。
二、依台端提出之發票影本,營業人為永興餘企業社,如永興餘
企業社為
獨資商號,且台端
非永興餘企業社之負責人,則台
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最新之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