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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0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77號 債 權 人 林文生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106年12月新台幣11,570元、107年1月新台幣920元之統   一發票影本。 二、依台端提出之發票影本,營業人為永興餘企業社,如永興餘   企業社為獨資商號,且台端永興餘企業社之負責人,則台   端得請求之依據為何? 三、債務人高盛木業有限公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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