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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078號 債 權 人 光鈦國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奇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貴公司及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人   ? 二、請釋明利息起算日係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或『民國10   7年7月5日』起算?如自民國107年7月5日起算,其依據為何   ?(按民法第229第1項、第2項規定,給付有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   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   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   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   同一之效力。) 二、債務人炫宏精密機械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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