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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23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23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欣杰五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劉世欣 人 債 務 人 曾秀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陸拾萬壹仟捌佰捌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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