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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起訴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3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34號 債 權 人 鄭有福即原丞企業行 債 務 人 翔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章  高雄市○○區○○○路○○○巷○○○○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貳拾伍元,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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