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8978號
債 權 人 合元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郁程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票號68213之支票及
退票理由單
正本到院。
二、債務人漢濤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
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
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