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債 權 人 誠豐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常育誠
債 務 人 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甘玉
債 務 人 李昱暐
一、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
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
貳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
經查,債權人以接受債務人委託承接債務人之活動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尾款新台幣220,560 元為由,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報價單及統一發票所載客戶名稱僅為
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昱暐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昱暐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