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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899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 債 權 人 誠豐活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常育誠 債 務 人 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楊甘玉 債 務 人 李昱暐 一、債務人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   貳萬零伍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   有明文。經查,債權人以接受債務人委託承接債務人之活動   ,債務人未依約給付尾款新台幣220,560 元為由,聲請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報價單及統一發票所載客戶名稱僅為   寰宇新世紀股份有限公司,難認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昱暐間有   債權債務關係,故債權人對債務人李昱暐之聲請,於法未合   ,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6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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