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7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債 權 人 樂客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退票理由單所載,發票人 非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亦非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