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9765號
債 權 人 樂客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朱文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大入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
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確認債務人為何人(依貴公司提出之
退票理由單
所載,發票人
非大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統一編號亦非0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