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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7 年度司促字第 9770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勤立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孟璋 人 債 務 人 郭鐘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拾玖萬零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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