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97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郭景超
債 務 人 勤立船舶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郭孟璋
人
債 務 人 郭鐘仁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捌拾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參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陸拾參萬壹仟玖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
百零七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三
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㈡新臺幣
壹拾玖萬零陸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零七年六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
聲請狀
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
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
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
股別。